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桂)决字[2025]第0651号

  被处罚人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殷某某骑自行车窜至荷塘区××后门马路边,发现一台蓝色的三轮车附近没有人,违法行为人殷某某使用钢筋丝撬开三轮车上工具箱的锁,盗窃一把金属钳放在自己自行车的篮子里,违法行为人殷某某发现附近没有人后,又返回工具箱盗窃两把小扳手,之后违法行为人殷某某骑自行车离开。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指认笔录、监控视频、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殷**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七十周岁以上的不予执行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