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南)决字[2025]第0365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悦来*******,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唐X在郴州市苏仙区XX酒吧上班时,因吴XX摸了XX酒吧员工陈XX屁股。唐X在协助处理时,吴XX、刘X骂了唐X,唐X逐踢了刘X一脚。刘X体表无明显伤痕。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唐X的询问的笔录,刘X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