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高)决字[2025]第1996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江南镇马路*******,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王××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财富中心××楼1901室上班时,看到旁边工位上有一部蓝色的荣耀20手机,趁办公室无人之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该手机盗走并离开公司,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2.受害人的陈述;3.地点辨认;4.提取笔录;5.视频监控截图;6.到案经过;7.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2025年5月因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通泰街派出所行政拘留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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