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酿)决字[2025]第078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双清区洛阳*******,现住邵阳市双清区洛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经过其黄军友介绍下载了圆满启动APP,想获得扶贫款项,其注册登录APP后,一个叫做“罗旸”的老师引导其按要求操作可成功得到扶贫款项,陈**按照要求提供银行流水给对方后,对方说其资产不够需要包装流水,陈**在其指引下提供了名下的湖南银行卡6213662173900696243和6213662173900078475。后在对方的指引下,陈**的两张银行卡分别流入40000元和50000元,陈**又按照对方的要求将钱取现后再汇入对方指定的账户,陈**在这个过程中得到900元的误工费。经在国家反诈平台查询,陈**的银行卡涉嫌2025年6月16日天水市曾继宁被诈骗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到案经过、国家反诈平台查询的涉诈情况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陈**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42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陆仟叁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陆仟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