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湘)决字[2025]第1282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樟树*******,现住长沙市芙蓉区火炬*******。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李××在长沙市芙蓉区月桂社区三片19栋1楼,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市局110指派火星派出所出警,派出所出警民警文××等到现场后依法执行职务,因双方无法在现场达成一致,处警民警要求双方到派出所进一步处理,李××在现场对民警辱骂,李××拒不配合现场民警的执法,采用拿帽子打、脚踢等方式阻碍民警文××依法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证据照片;病历资料;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