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木)决字[2025]第0668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木塘*******,现住湖南省桃源县木塘*******。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晚11时许,在桃源县木塘垸镇XXX中,严X等人与陈XX等人因六合彩买码的事情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文XX抢过严X的手机并持手机对严X实施殴打行为,并造成手机损坏。后文XX从其车内拿出一把长柄刀(管制器具)恐吓对方。7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六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文**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2日。
  履行方式:由桃源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