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大通湖区金*******,现住益阳市大通湖区河*******。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下午,沈××在未经大通湖区××局的许可,使用之前私配的钥匙启动该局停放在金盆镇五门闸处的一艘公务快艇,偷开快艇前往南洞庭湖铁板桥水域附近接钓鱼的朋友刘××。沈××驾驶公务快艇的过程被群众进行拍摄并在网络上进行广泛传播,沈××的行为对大通湖区××局的公信力造成严重影响。2025年7月25日,沈××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询问,沈××对偷开机动船舶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沈××的陈述,大通湖区××局工作人员阮××的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的沈××私配的快艇钥匙,沈××辨认其偷开公务快艇的照片,收集的沈××偷开公务快艇在网络传播的视频截图,收集的渔政执法快艇管理和维护协议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其偷开机动船舶的行为系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沈**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通湖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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