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城)决字[2025]第1051号
被处罚人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黄亭市镇道*******,现住邵阳县黄亭市镇道*******。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晚,杨瑞兰、颜秋月、肖彩霞、李建新、王香明、唐兰兰、陈智灵、易**、陈海军、刘永祥等人在邵阳县塘渡口镇石湾社区梅坪一茶馆内采取“三公”比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经营茶馆老板总共四人,分别为唐兰兰、李建新、刘爱光、颜秋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到案经过、同案人供述、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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