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西)决字[2025]第1469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老虎*******,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老虎*******。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许,违法行为人何**为图财,受雇于他人(未到案),在长沙市岳麓区谭石路139-4号无名电游室内上班,负责参赌人员的下分兑烟工作,为赌博提供条件。2025年7月20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万军君、李瑶、汤芝隽等人先后到该无名电游室进行赌博,违法行为人何**为三人提供下分兑烟工作,为赌博提供条件。2025年7月2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及同案的陈述、检查笔录、检查照片、指认照片、扣押的赌资和赌博工具、赌博机鉴定、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