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治)决字[2025]第0862号
被处罚人梁**,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4年6月至今,犯罪嫌疑人郭××与××××小区××××美发店老板傅×、××××小区××宠物诊所旁的一家无名麻将馆老板梁××约定好在其店子内摆放赌博机,每月向店主支付摆放赌博机的场地费400元,并将获利部分的10%作为店主的提成。赌博机由郭××所提供,并且郭××负责赌博机的维护和赔付,傅×非法获利4605元,梁××非法获利4871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微信交易流水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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