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禁)决字[2025]第0230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株洲市石峰区名城*******。
  现查明:一、2025年6月14日,违法行为人袁某、袁某2、周某、袁某某(未到案)在株洲市石峰区XX足浴一办公室内共同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3根电子烟。 二、2025年6月23日,违法行为人袁某、袁某2、周某、袁某某在株洲市石峰区XX足浴XX包间内共同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4根电子烟。 三、2025年6月25日,违法行为人袁某、袁某2、周某、袁某某在株洲市石峰区XX足浴一办公室内共同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6根电子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同案人的陈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对案笔录、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2019年11月30日,袁*因吸毒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