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90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邵阳市大祥区面铺*******。
现查明:2025年7月份违法行为人李×在多次怀疑出借银行卡收取的资金可能系违法犯罪的资金下,仍出借自己名下卡号为××的邮政银行卡给他人收款,其名下卡号为××的邮政银行卡于2025年7月13日进入一笔24800元的涉诈资金。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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