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公(三)决字[2025]第0406号

  被处罚人龙*,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迓驾镇岑硐村四组,现住花垣县学府名城5*******。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龙x为赚钱,在花垣县xx小区家中使用手机号(xxxx)帮忙发送诈骗短信xx条。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龙x陈述,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因龙*主动投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花垣县非税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