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射)决字[2025]第0572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澄潭*******,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澄潭*******。
  现查明:2023年底,曾××租了湘潭县射埠镇××村××组冯××老宅居住。2024年7月左右,曾××违规私自将大量鞭炮存放在租住的民房内。2025年7月22日,曾××的行为被湘潭县射埠镇人民政府查获,现场查获违规存放的鞭炮109箱。2025年7月25日,曾××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曾××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及照片、政府线索移送函及清单等证据证实。
  曾**的行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 曾**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