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复兴*******,现住湖南省保靖县复兴*******。
现查明:2019年全XX因肾结石手术与保靖县人民医院发生医患纠纷,于2019年8月22日及9月3日两次达成协议由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4万2500元达成赔偿。后因全XX看病治疗身体一直没有好转,便在2023年8月将保靖县人民医院告上法院,于2024年7月12日法院民事判决驳回全XX的诉讼请求,全XX不认可法院判决,拒绝签字并提出上诉。上诉后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5年1月17日保靖县政法委组织县卫健局、复兴镇人民政府、复兴镇马洛村村委会与全XX进行调解,商定出于人道主义救援借资25000元用于全XX的治疗,但协商后全XX仍多次上访。2025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湘民申1378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驳回全XX的再审请求。全XX在2025年的7月16日、7月17日、7月18日、7月21日、7月22日、7月24日共6次来到保靖县卫健局的办公室要求找领导并解决自己的问题,处理无果后全XX便在办公室或楼梯间静坐、卧躺,导致前来办事的群众全程站立、等待或者直接离开,卫健局的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且工作人员多次劝离无果,拨打110报警电话或直到该单位下班后全XX才肯离去。全XX的行为已严重影响该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登记表、受案回执、全**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保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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