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峒)决字[2025]第059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四新*******,现住中医院环卫处出租*******。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晚23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X在峒河街道XX活动中心二楼麻将馆打麻将输钱后,因图财产生盗窃心思,趁前台老板不在时,分两次将向XX包内1500元盗走,第一次盗窃500元现金,第二次盗窃1000元现金。并在盗窃成功后离开现场至关厢门XX三楼麻将馆打麻将,并将盗窃所得300元输掉。综上,陈XX盗窃1500元现金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系情节严重的盗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视听资料说明、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吉首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