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浏)决字[2025]第1945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浏阳*******。
现查明:2024年10月29日18时许,王XX雇请司机李XX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为晋MXXXX货车装载590件烟花爆竹,从湖南省XX市运输至河南省,途经湖南省XX市XX高速收费站入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1、王XX的陈述与申辩;2、李XX的陈述;3、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4、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王**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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