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三)决字[2025]第0743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大荆*******,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大荆*******。
  现查明:2023年10月2日晚8时许, 违法行为人杨××与丁××、虞××(均已到案)到游×集合商量策划与岑川一方的人打架。在游×家集合并参与十古公路上追逐的人有:杨××、丁××、虞××、游×、赵××、付××、朱×、杨×、黄××、徐×(均已到案)等人。违法行为人杨××与游××、还有一个古仑的坐一台摩托车在袁家山公交站台遇到岑川一方的人,驾驶违法行为人杨××乘坐的这辆摩托车上的古仑男子就加速往三江方向开始跑,在开出去一两百米左右我们停下来回头看对面的人有没有追上来,发现对面开了两辆摩托车追了过来,每台摩托车上都有三个人,每辆摩托车上有一名男子拿着棍子,我们先沿十古公路一直往三江方向跑,到了去智峰小学下坡的岔路口就往下跑, 在跑到智峰街上T字路口的时候左转上十古公路,在上了十古公路之后跑了三四分钟,因为当时下雨路滑,摩托车的速度也快,在往左转弯的时候,三人就直接摔倒在了地上。违法行为人杨××身体左侧的手臂、大腿、腰部都摔伤了,游××跟古仑的男子他们的手臂、腿部、脸上也都摔伤了。2023年10月3日凌晨2时许,游×、丁××、胡××、赵××、虞××(均已到案)等人在袁家山公交站台与岑川一方李××、李××(均已到案)等人斗殴,造成虞××受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两台摩托车受损的后果。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杨××的陈述与申辩;2、同案犯罪嫌疑人游×、 傅××等人的供述;3、同案违法行为人黄××等人的陈述;4、 户籍资料; 5、杨××曾被处罚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