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904号

  被处罚人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至7月13日凌晨违法行为人余××在邵×市大×区撒×××××店铺与孙×发生口角,后余××动手殴打孙×,殴打过程中,余××先是用拳头砸了孙×的脖子和胸口,后被朋友开车带走,余××到佘湖桥附近时返回撒×××××店铺再次殴打孙×,先是对孙×踢了几脚,将孙×踢倒在地,然后用脚踩了孙×的头部,用拳头打孙×的头部。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余**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