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月)决字[2025]第0650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曹X于2025年7月16日、2025年7月18日、2025年7月23日、2025年7月24日分四次在株洲市荷塘区石宋路XX小区门口马路边,以用剪刀剪断停在此处的运垃圾三轮车的油箱管子,用6L装空矿泉水瓶子装汽油的方式,每次盗走6L92号汽油,共盗走24L汽油,并将汽油全部装入自己所驾驶的摩托车油箱内并使用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笔录、户籍信息、作案工具等证据证实。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盗窃,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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