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大)决字[2025]第116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七星*******,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七星*******。
  现查明:2025年6月4日晚20时许,在娄底市娄星区汇通XX小区附近,李XX因和曾X发生口角,后李XX用右拳对着曾X脸部打了一拳,曾X无明显伤情。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