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清)决字[2025]第1419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怀集县诗洞*******,现住长沙市雨花区万境*******。
现查明:2025年4月16日,李××在明知不能非法出租出借银行卡账户情况下,为办理贷款仍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卡号:××,开户行:××银行长沙××支行)提供给他人用于刷银行流水。现已查明被害人张××被诈骗资金中的19800元通过其提供的银行账户被转移。
以上事实有李××的陈述、张××的陈述、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银行卡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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