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太)决字[2025]第0778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太平*******,现住湖南省宁远县太平*******。
现查明:2024年12月13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唐X祥在宁远县太平镇太平村“XX酒家”烤火的过程中,发现夏X芹上衣左边口袋内装有红包,于是萌生扒窃夏X芹财物的想法,趁夏X芹不备的时候将夏X芹上衣左边口袋内的200元红包扒走藏至左手腋下,后又将扒来的200元红包藏匿在自己的上衣左边口袋内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因违法行为人唐**已于2025年2月13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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