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同)决字[2025]第1992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水车*******,现住洞井安置小区7栋*******。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1时许,违法行为人窜至长沙市雨×区万×丽南路与××路交汇处的桂×物流园内的×记家菜馆,使用地上捡到的一根铁棍将门锁锁扣撬开,将放置在消毒柜旁边的钱包里的350余元盗走,后挥霍一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报警人笔录,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天网截图,释放证明,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2021年2月因涉嫌盗窃被雨花分局井湾子派出所刑事拘留;2022年6月因涉嫌盗窃被芙蓉分局湘湖派出所刑事拘留;2023年3月因涉嫌盗窃被天心分局青园派出所刑事拘留;2023年10月因涉嫌盗窃被雨花分局同升派出所行政处罚;2023年11月因涉嫌盗窃被雨花分局圭塘派出所刑事拘留;2024年10月因涉嫌盗窃被天心分局暮云派出所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