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靖公(靖)不决字[2025]第0010号
违法行为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
现查明2024年06月25日*时许,吴*康与田*芝因为感情问题发生纠纷,之后吴*康在太阳坪乡诸葛村村部二楼的过道内用手对田*芝头部及身体多位置进行殴打,用脚踢了田*芝身体几脚,经鉴定,田*芝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以上事实有1、嫌疑人吴**的供述与辩解,2、田利芝的询问笔录,3、伤情照片,4、证人证言,5、人体损伤鉴定文书,6、到案经过,7、户籍证明,8、刑事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吴康康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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