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大)决字[2025]第1162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白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白溪*******。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胡XX于2025年07月22日受一微信昵称为“蛋X”的朋友所托帮助购买电话卡,“蛋X”当时承诺每张电话卡按1200元结算,后胡XX介绍其小舅子吴XX办理了四张电话卡经由胡XX转交给“蛋X”使用,吴XX暂从中获利1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陈述、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