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武公(头)不决字[2025]第0040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水西*******,现住:湖南省武冈市水西*******。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凌晨1时许,王**驾驶车牌为湘E03958的红色摩托车来到武冈市同保楼同福茶楼门口盗窃茶花树,后被同保楼保安制止,王**骑车离开,等保安离开后,王**又回到同福茶楼门口,偷走门口的一棵茶花树,该茶花树价值约400元。
以上事实有王**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谅解书,到案经过,公安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王祥元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一、二、四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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