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交)决字[2025]第036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现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
  现查明: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于2018年12月被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4月10日19时许,李××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安乡县深柳镇芝子湖村村民委员会路段时被交通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4mg/100ml。
  以上事实有李××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安乡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