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赤)决字[2025]第0913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茶庵*******,现住湖南省桃源县茶庵*******。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9时,违法行为人唐xx从天心区xxxxx座坐地铁到了铁道学院,随后打车到了天心区xxx酒店,从大堂坐电梯进入长沙市天心区xxx酒店6楼xxxx储物间,通过翻找,在储物间一个储物柜内盗窃了900元钱现金。
  以上事实有以上证据有受害人肖xx的陈述、违法行为人唐xx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