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长)决字[2025]第0983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毛田*******,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4年9月28日,罗*因吸毒被岳阳楼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四日。后又继续吸食。如:2025年1月下旬,罗*在岳阳县毛田镇××村××片××组家中吸食依托咪酯。经毛发鉴定,罗*毛发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2025年7月25日,罗*到我局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因系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罗*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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