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莲)决字[2025]第1467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益阳市赫山区欧江*******。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凌晨1时时许,违法人员蒋×伙同段×军(在逃)两人驾驶的一台已拆卸牌照的黑色东风牌越野车(车牌:湘 HUQ782)窜至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云盖村城建地坝水湾组附近,用事先准备掺和麻药的鸡翅药狗,先后盗得受害人周某某和石某某的土狗各一只,价值700余元。
  以上事实有报警登记、受害人陈述、视频截图、视频侦查报告、扣押的药狗工具、辨认笔录、违法人员蒋某的交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