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荷)决字[2025]第1944号

  被处罚人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丹*******,现住长沙市浏阳市荷花*******。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公安机关民警在浏阳市XX街道XX社区XX路XX号XX商行内将正在使用“老虎机”进行赌博的兰XX当场查获。经浏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对该“老虎机”进行鉴定,鉴定编号:长公(浏)行认字[2025]第017号,鉴定结果为该设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以上事实有1、兰XX的陈述和申辩;2、同案人彭XX的陈述;3、现场照片;4、检查笔录;5、鉴定文书;6、证据保全文书;7、到案经过;8、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兰**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