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军地坪所)决字[2025]第0137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空壳*******,现住湖南省桑植县空壳*******。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12时许,彭x珍使用自己购买的导游证(导游证号:LKU0915R)从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景区吴家峪门票站导游通道进入景区时,被现场执勤的执法人员查获,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鉴定,彭x珍所使用的导游证(导游证号:LKU0915R)为伪造的导游证。彭x珍已构成使用伪造的证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七十一、1、(1)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