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雨公(高)不决字[2025]第0101号

  违法行为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白田*******,现住:湖南省湘乡市白田*******。
  现查明2025年07月17日16时许,涉嫌殴打他人的人员彭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永定社区14栋一楼因不满隔壁做卤味的朱某某将喇叭放在其门店前播放,便将喇叭踢到马路上,两人因此发生争执,彭某某用手拍了轻轻拍了两下朱某某的后背,朱某某觉得身体不舒服,要求去医院检查,在医院检查完之后朱某某认为彭某某对其有伤害行为,要求民警对拍其后背的彭某某依法处理。
  以上事实有朱某某的询问笔录、彭某某的询问笔录、现场视频、到案经过、病历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彭国耀拍朱永忠后背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现决定对彭国耀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