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722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西山*******,现住湖南省临武县舜峰*******。
现查明:2021年01月20日20时05分许,民警查获陈×发实施饮酒后驾驶湘L7360V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临武县大武路路段行驶的违法行为。现场对陈×发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45㎎/100ml。经公安交通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陈×发于2014年07月0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袍江大队查处,该次违法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首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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