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青)决字[2025]第0630号
被处罚人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青树*******,现住湖南省双峰县青树*******。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下午,违法行为人戴**与徐伊斯因纠纷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戴**用手打了徐伊斯的脸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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