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交)决字[2025]第1024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新湘*******。
  现查明:2025年01月07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XX(原E类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饮酒后驾驶湘CX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湘壶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湘乡市XXX的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34mg/100ml。经查:周XX曾于2022年1月12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湘乡市XX交叉路口被交警查处,同年8月2日被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周XX此次属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与辩解、书证、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二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5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