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经)决字[2025]第0598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龙光桥镇仙峰庙村*******。
  现查明:2019年12月,罗××锋挂靠湖南××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建筑工程时,在没在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5个点的价格向益阳市××物流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开票金额531,289.82元,税额69,067.68元,价税合计600,357.50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69,067.68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流水、书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 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从轻处罚。。
  根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肆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肆仟圆整;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