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湖)决字[2025]第1223号

  被处罚人聂**,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湖泉*******,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湖泉*******。
  现查明:2025年07月份以来,聂**在湖泉镇川门村自己家中开设麻将馆并从中盈利。2025年7月25日13时许,颜玉连、王坤、刘克如、刘立军四人在麻将馆打十元的红中麻将,被湖泉派出所的民警现场查获。开设麻将馆以来聂**从中获利约6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聂**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