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蓝)决字[2025]第1218号
被处罚人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石马*******,现住湖南省涟源市石马*******。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14时许,谭*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五马广场因停放电动车的问题与周六福员工发生争执,王碧霞用雨伞上的伞骨在谭*的手上打了一下,谭*挥掌打向王碧霞,被王碧霞用手臂挡住,谭*抓伤王碧霞的嘴巴与手臂。后谭*又跑回店内拿锤子、扫把冲到周六福店门口,一手持锤子、一手持扫把挥舞吓唬王碧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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