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捞)决字[2025]第141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大浦*******,现住湖南省衡东县大浦*******。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1时许,刘xx、彭xx、黄x、汤xx在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xxx小区D1栋前由黄x经营的夜宵摊上,进行押注10元至20元的“斗牛”方式的赌博活动,至被查获时,全场输赢约700元。
以上事实有1、刘xx、彭xx、黄x、汤xx的陈述;2、到案经过;3、指认现场照片;4、物证照片;5、证据保全清单;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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