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邵县酿溪镇临江*******,现住新邵县酿溪镇临江*******。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钟x平在2025年6月初通过其朋友朱x燕发送的链接下载了国民振兴APP,注册登录以后,一个叫做“李雨婷”的人通过APP发送消息给他,说能帮助其获得扶贫款,但要按照要求进行操作才能获得,首先是需要完成一次捐赠,获得捐赠证书以后才能下发。钟x平按照对方的要求提供了其长沙银行卡(卡号6214467873212125857)和建设银行卡(卡号6214672960000445398)给对方,后钟x平的长沙银行卡2025年6月13日收到邹磊转账的30000元,钟x平将30000元又转至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后取现,再存入对方指定的户名为农x的6222034000059742589银行卡内。经查,钟**的长沙银行卡涉嫌成都市武侯区邹x被诈骗案,涉诈资金30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钟**的陈述与辩解、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到案经过、国家反诈平台查询的涉诈情况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42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钟**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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