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公(交)决字[2025]第0401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万庾*******,现住湖南省华容县万庾*******。
  现查明:2014年11月21日徐XX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5年6月28日07时10分许,徐XX再次饮酒后驾驶XXXXX摩托车,行驶至华容县万庾镇鼎山村加油站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经办案民警对徐XX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32mg/100ml。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酒精测试单、徐**驾驶证查询、车辆信息查询、第一次饮酒行政处罚决定书、徐**违法查询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华容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