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石)决字[2025]第0635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石江*******,现住湖南省洞口县石江*******。
现查明:2025年7月,违法行为人杨××通过其同事曾××介绍下载一名为振兴融达的手机软件,完成注册后在该软件申请援助扶贫资金。提交申请后,平台客服告知杨××因其名下银行账户流水不足需要提高流水才能提交申请。杨××遂将其名下的一张广发银行银行卡号和一张邮政银行银行卡号提供给对方。2025年7月2日至7月20日期间,杨××所提供的两个银行账户共收到孟××、江×转入资金101000元,收到钱后杨**按照平台客服的要求取现后汇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共汇出99000元。经查,杨××提供银行账户给他人期间收到的资金为受害人遭受电信诈骗后转入资金,杨××共从中获利2600元。杨××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出借银行账户的行政违法。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聊天记录,转账流水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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