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麓)决字[2025]第050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12时31分许,刘×马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上的“延年颐景酒店”前,见黄×停放在路边的一电动车上放置的一卡其色快递包裹无人看管,后将该包裹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马本人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书证(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