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云)决字[2025]第0895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20时许,张某因怀疑杨某破坏其家庭,二人在电话内发生争吵,随后二人在湘潭市雨湖区xx公社门口发生见面并发生肢体接触,过程中二人相互对骂、顶牛,杨某还使用双手掐住张某的脖子将张某推倒在地,致使张某颈部、小腿部位轻微红肿。
以上事实有杨某的供述、张某的陈述、伤情照片、证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湘潭市雨湖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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