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和)决字[2025]第0894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胡某某因对同事方某某毁单的事情怀恨在心,便酒后冲到湘潭市雨湖区九华街道某某社区某某三期门面某某饭店内,持刀追逐方某某,方某某在店内逃跑躲避时多次摔倒在地导致膝盖和胳膊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