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湾)决字[2025]第0701号
被处罚人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湾头*******,现住湖南省武冈市湾头*******。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林**在武冈市湾头桥镇桂林村21组陈金菊家旁边的马路上与陈香菊、陈金菊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林**用木棍打了陈香菊腰部和陈金菊的额头及左耳根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林**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陈香菊、陈金菊的陈述,监控录像,受害人病历资料,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林**行政拘留四日。
履行方式: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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