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东)决字[2025]第1030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田庄乡金沙*******,现住安化县田庄乡金沙*******。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22时许,在安化县东坪镇机关幼儿园旁边的一麻将馆,蒋XX与贺XX因存在情感纠纷,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蒋XX对贺XX实施了拖拽、拉扯等伤害行为,造成贺XX手部受伤。 2025年7月25日,蒋XX被传唤到案。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底卡、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受伤照片、受害人陈述以及蒋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蒋**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他人,且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