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公(交)决字[2025]第0142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韶山市清溪*******,现住韶山市清溪镇火车*******。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日23时许,韶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路段进行夜间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查处。23时40分,违法行为人文×饮酒后独自驾驶湘C9×××9小型轿车沿××路由××往××行驶,途径查处点时被执勤交警查处。执勤交警在现场对违法行为人文×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1mg/100ml。另查明,违法行为人文×曾于2022年9月2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违法行为人文×本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测试结果,现场照片,酒驾前科,户籍、驾驶证、车辆查询信息,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韶山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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